網上申請
依據新歐盟國家產品安全生產法規《市場監管法規(EU)2019/1020》規定,自2021年7月16日起,絕大多數含有
這就意味著,假如你出入口歐盟國家的商品含有CE標志,那樣必須要在2021年7月16日前保證:
1.有CE標志的產品具備在歐盟國家責任人;
2.含有CE標志的產品貼著歐盟國家負責人聯絡方式,包含歐盟國家地區負責人名字、申請商標名字、通訊地址、電子郵箱、手機應表現在產品、產品包裝、包囊或隨附文檔中;
3.要區別生產商信息和歐盟代表信息內容,可以從相對應聯絡方式前各自再加上“生產商”和”歐盟代表”。
若是在2021年7月16日以后,商品中帶著CE標志,但無法提供歐盟授權代表信息內容的賣家,要被判斷組成違紀行為。
可能帶來的后果包含:
1.2021年7月16日起進到歐盟國家的含有CE標志的大多數商品,包裝設計如果沒有貼著歐盟國家責任人相關信息,有可能被海關部門扣押或退運;
2.已進入歐盟國家海關部門的物品,會因為無歐盟國家責任人信息內容所以被扣押、消毀;
3.早就在流通市場的產品,是被舉報的風險性。
若出口型企業的商品無歐盟國家內設立的生產商、采購商時,提議出口型企業在市場中探尋適宜的法定代理人。
歐盟國家發布25條技術性命令(每一個命令對于特定產品類型),除醫療機械、民用型爆炸品及其一些升降平臺和觀光索道設備外,全部歐盟國家內含有CE標志的產品均受其政策法規管束。如小玩具、電子設備、個人防護用品、機械設備、工程建筑產品、天然氣設備、休閑娛樂和個人艦艇、高壓容器及其測量儀器等。生產商在商品上貼上CE標志的流程如下所示:
1.明確適用命令和協調標準;
2.認證商品特殊規定;
3.決定是否必須(由公告機構)開展單獨的質量認證;
4.檢測商品并查看其合規性;
5.擬定并保存所需要的技術資料;
6.貼了 CE 標示并擬定歐盟國家產品檢測報告。